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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權和監護權與棄養問題

1、扶養權和監護權是一樣的意思嗎?
2、原先監護權在女方這一方、須把監護權歸還給男方。但小孩不改姓請問會有怎樣的問題發生呢?
3、如無法撫育小孩男方是否會提出棄養的問題?
心情很亂...能否先幫助我這些問題一下

1 扶養權和監護權是一樣的意思嗎?
扶養是義務,監護是權利,所以不一樣
就算沒有監護權,仍需負擔扶養務

子女在成年(滿20歲)之後 , 除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受護監護宣告或輔導宣告以外 , 就沒有所謂的監護權的問題了 
但子女成年之後仍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 父母(不一定是監護人)仍需負扶養義務 

2 原先監護權在女方這一方、須把監護權歸還給男方。但小孩不改姓請問會有怎樣的問題發生呢? 
除了姓氏不同,在下實在想不出會發生什麼問題 ...

3 如無法撫育小孩男方是否會提出棄養的問題? 
只能言:男方有這項權利, 是否會提出?要問當事人 
以上供參

『孩子ㄉ姓原先是從父姓 , 離婚後從母姓 , 我ㄉ問題是 , 如:監護權歸父所有 , 那孩子須改姓嗎? 姓不是只能改一次』

改姓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只有 :
1 父母約定子女從何者姓後再次約定從何者姓
2 子女成年(滿20歲)後自行選擇從何者姓
(上述所謂何者,係指父母而言) 
至於因父母離婚...而改姓,不受次數限制

民法
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其實改不改姓,只是大人的執著 , 小孩的權利義務,不會受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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