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
要怎麼拿到小孩監護權?小孩是登紀在父親名下,但小孩一直都是母親在養 , 而父親也沒有付小孩的生活費給母親,所有小孩的支出都是由母親支出,但是小孩監護權一直都是父親,他沒有盡到法律上對小孩的義務,難道不能把小孩監護權給母親嗎?這樣母親和小孩不是很可憐嗎? 有人說只要養小孩三個月以上就可以把小孩的監護權拿回來!真的是這樣嗎?到底要怎麼樣才可以拿到小孩監護權?
ps.小孩監護權是最近才又轉移到父親名下,因為他不想付小孩生活費所以才轉移過去!但雖然過戶了!小孩卻還是由母親養!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其父親行使,但小孩一直都是母親在養,而父親也沒有付小孩的生活費給母親,所有小孩的支出都是由母親支出。他沒有盡到法律上對小孩的義務難道不能把小孩監護權給母親嗎?
夫妻離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妳前夫雖已取得孩子之監護權,但孩子卻長期與妳同住扶養,他從未關心過小孩及支付任何扶養費用,顯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因此妳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孩子之最佳利益為由,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改定之申請。
法官開庭審理時會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之情事,以孩子之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必要時會詢問孩子本身之意願,然後作出明智之判決。
以妳的情況,若經濟不是過於弱勢的話,孩子本身也一定會選擇跟妳,因此要如願爭回孩子之監護權,只在彈指之間,獲勝訴之機率非常高 ; 若仍有法律問題及需要幫助的地方,妳可以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那裏有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其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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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是否繼承監護權
跟前夫離婚時˙協議小孩監護權歸前夫˙˙上個月前夫往生了˙今天小孩的祖母˙打來希望我把監護權給他們阿公阿罵˙我想請問˙˙放棄監護權˙我是否有損失?或是我會失去些甚麼 ? 放棄監護權˙對我來說引想有哪些呢?




離婚時您放棄監護權, 現在您要監護權做甚麼呢?
如您所言 , 離婚後小孩與父親及祖父母同住 , 您似乎也未負擔扶養費用 , 您跟小孩親子關係如何, 無法判斷 , 如果上法院爭監護權, 您的勝算未必比祖父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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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無約定監護權”問題
請問: 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認領, 但當初沒約定監護權. 據了解監護權歸雙方行使, 但如果事後生父不知去向也無從聯絡,該如何將監護權回歸生母?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即準用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在未約定子女的監護權之情形下,監護權為生父生母共同行使。
找不到生父即無法經由生父母協議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只能準用民法第 1055 條第一項後段未為協議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請求法院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生母。
請至法院訴訟輔導課購買民事聲請酌定監護人狀,以您(生母)為聲請人,生父為相對人,填寫相關個人資料。而聲請事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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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監護權可以帶小朋友出去過夜玩嗎?
大致情況如下 :
1.監護權在媽媽 我無監護權
2.監護權雖在媽媽 但媽媽並沒有與小朋友同住
3.小朋友是由外祖父母帶 並且上學中
4.無簽定拋棄所有監護權狀
5.不准我帶小朋友過夜的小朋友祖父母
6.監護人我找不到 (半失蹤狀態)
以上大致如此
前提 : 為了愛孩子 有幾次都淚泛眼框的問我能不能跟我回家
請問依探親權我可以帶小朋友出去過夜玩嗎?




●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 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 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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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給監護權
請問, 男方不給監護權 但小孩希望監護權給媽媽 那請問身為小孩ㄉ應該怎ㄇ做 ? 我不想跟爸爸住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 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 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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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護權轉移問題
男女雙方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女方為大陸配偶,女方將小孩放置在大陸交由女方父母照料,女方本人來台找工作,每天皆有打電話詢問小孩狀況,但女方長期都留置台灣 , 請問:
1.男方提出監護權轉移勝訴機會有多大?
2.如男女雙方所提之離婚協議書女方皆未做到,該如何提出要求女方?




你好~
1.男方提出監護權轉移勝訴機會有多大?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你可以以大陸配偶來台工作無法照顧小孩為由
申請監護權改判 機會蠻大的 不過要有穩定工作為優先
2.如男女雙方所提之離婚協議書女方皆未做到,該如何提出要求女方?
不知道她不履行約的部份是哪些~如: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內容,怎麼辦?
如果離婚當時,雙方已有針對小孩日後扶養費的問題,作出協議,一方願意給付他方每月多少子女 扶養費等等協議,那事後一方反悔,不願意履行協議書之內容的話,因為離婚協議書既然是在雙方自由意識下所簽立,協議書當事人雙方就必須受協議書內容之拘束。
因此現在對方若不履行協議書內容給付小孩生活費,那麼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可以以對方債務不履行為由,提出離婚協議書為證向法院提起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之訴訟或請求法院向對方發民事支付命令。
之後,在法院判准勝訴或取得民事支付命令,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即可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以獲取扶養費之債權清償。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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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辦理小孩子的監護權
我已經和我老公離婚了~當初在辦理離婚的時候小孩子的監護權是歸屬在我老公那邊,前陣子我前夫因車禍不幸過世了~現在我前夫家的人又一直跟我說要我把小孩讓給我前夫的弟弟認養~說是要給小孩最好的福利,但是我知道小孩的監護權不是爸爸就是媽媽~而且周圍的朋友都有跟我說,只要我有工作有收入來源,小孩的監護權一定會在我這邊,所以不用擔心~
所以我現在想要知道,我到底要怎麼辦理,把小孩子的監護權轉換到我的名下??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謝謝




如果對方同意移轉監護權 , 雙方至戶政機關辦理即可 ; 但若對方不出面 , 則要撰狀提告 , 監護權移轉部份~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之訴"~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雖說如此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被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 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只要法官認定裁定變更後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會依法移轉
你是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
加上相對人又有新的戀情
相對人女友的種種行為都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白紙上署明:斷絕父子關係滅絕親子血緣
這張紙更可證明相對人無意願照顧孩子
官司勝訴機率可說是百分之90
扶養費問題
有監護權之一方可向法院訴請自擔任監護權人至未成年子女滿20歲止之扶養費
由自己和對造各盡一半之義務
請法院調查後酌定給付金額及給付方式
法院判決出來後的結果具執行名義
若不從可強制執行
而扶養費的基準
可以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
以此標準父母各負一半之責
斷絕父子關係的那張紙是無效的
因為違反善良風俗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又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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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
我跟我老公認識兩個月就懷孕了,所以很匆促的結了婚,生了小孩,後來我們之間越來越多爭吵,嚴重到要鬧離婚的情況,他常威脅我說離婚的話你別想要小孩,可是現在小孩才6個月,還有他之前也是有結過婚,離了婚,跟前妻有一個小孩,也跟我們住在一起,我怕我小孩的監護權我拿不到,我該怎麼辦?要怎樣我才能要我小孩的監護權?




監護權並不是夫妻一方說的就算,他只是給你壓力讓你恐懼,監護權是由法官說的算,成年的子女友權選擇,未成年子女則由法官判定,但大致上會給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女方...(如果小孩子都是妳先生在照顧,那我就無言了)
你們吵架鬧離婚,就只是單純吵架,建議沒有必要鬧到離婚(天下沒有不吵架的夫妻)或許你們欠缺溝通,各讓退一步
如果真的走到不得已的情形,你們爭小孩有可能會因此上法庭,而法庭會依你們生活跟夫妻生活型態來安排,而有很多離婚媽媽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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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算民事還是刑事
民事中的家事 , 我想你問的應該是監護權酌定吧 ?
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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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監護權?
若離婚後 , 女方非自願放棄監護權 , 是否可以再把監護權要回來? 須具備什麼條件?
 非自願放棄監護權?在離婚議書上非出自你的意願,是可以不必簽署該條款,或拒絕以兩願方式結婚的。
 現在你希望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唯有訴請法院依民法 1055條第三項改定了。
 但是,以目前法院對裁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考量依據,仍多以社工員的訪視報告及男女雙方所能提出來的證明為影響其自由心證之重要依據。請參考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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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 大概程序.須知
我的監護權 那時在離婚協議書上 是給媽媽
可是媽媽最近對我常有過分毆打
甚至都只管我成績
其他的 他幾乎不在乎
我跟爸爸想要強制把監護權轉移過來(因為好好講我媽根本講不通)
請問這樣打官司會過嗎? 我媽不算沒有行使親權
可是我真的受不了他那種三不五十的髒話伺候
請問如果要強制轉移監護權 要有什麼程序嗎?
需要注意什麼嗎 ?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即辦理”監護權轉移”)
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你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民法規定:父母為[法定監護人],監護權只有父母兩人可以擁有,除非父母雙亡,才可以由同住的組父母或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若真如你說:萬一爸爸不在了,媽媽就成為當然監護人,目前稱為[孩子權力與義務之負責人],只有父母都不在的孩子,才有[監護人].
不管媽媽是否再婚,他都是[法定監護人];若是媽媽同意由其他人代理監護,倒是可以由媽媽(僅剩的法定監護人,或是兩個法定監護人)製作[委託監護協議書],委託法定監護人同意的第三者來擔任[受委託監護人].
你們可以先和爸爸商量一下,預做安排!
當然這一份委託監護協議書也必須獲得媽媽的同意簽字才會生效!
若是爸爸不再以後才要做協議,而又無法與媽媽溝通時,可以由你們自行協商好的願意擔任你們的監護人的人,向法院提出[委託監護]調解聲請,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內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你們協商一個讓大家都願意接受的委託監護協議書.
但是,你必須記住,只是委託監護,監護權還是在原法定監護人身上,原法定監護人隨時權力解除委託收回監護權;這一個部分通常都會發生在[被監護人]就是你和你弟弟,若是擁有大筆遺產時最容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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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法院申請監護權?
兩個小孩父母早已離婚約定監護權歸男方,如今男方已往生,小孩母親又失聯已久,聯絡不上且早以結婚又育有一女,平時兩個小孩就與祖母同住,這樣還需到法院申請小孩的監護權嗎?
1.已知母親無法照護兩個小孩(因為已結婚又生小孩了)也表明態度且無法出面辦理放棄監護.
2.該如何向法院申請且該準備哪些資料呢?
請各位能幫我解答謝謝.....




監護權 民法第1084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5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 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
法院也會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
夫妻若真是無法再共同持續婚姻生活,應該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的利益考量,放下對於對方所有心中不滿,耐著性子,好好協商有關離婚書裡的乾釐清事項。
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往後,監護與探視的責任條文。
如果,兩方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就只好提訴家事法庭,來請求法官裁定監護權與探視權
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必須提出,有益於子女的事項說明,以證明其能力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更勝於另一方。
通常看是否,對於子女生活給予無恐懼的生活,
這包括:你是否有穩定工作,有穩定的收入。
以上的回答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祝 ~ 平安 順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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