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
請教法律人 小妹結婚近三年,育有一女, 1.2歲.....目前因故協議離婚...由我提出 小孩出生至今由本人全職照顧..因此無法工作..亦無經濟後盾 因娘家日前表示如果離婚將不接納我..屆時我將流離失所 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無法鞏固經濟來源...也因為考量小孩的安全 願意把監護權歸男方...在雙方協議下...我們自行簽屬協議書 但尚未有見證人也未至戶政機關辦理 近日娘家方面表示可代為照顧小孩...讓我找工作謀生...維持經濟能力 以爭取小孩監護權 想請教 :
1. 我提出離婚...未有經濟收入之前...小孩1.2歲...亦仍在哺乳中 ,如何對我較有保障? 有可能要求扶養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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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不好意思小女有些問題想問各位大大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小女在90年的時候結婚 有2個女兒一個10歲一個6歲 因為長期被老公打 所以在 95年離家 離家是因為不想在被打 怕自己有一天會被打死 至於公公只會用難聽 的話羞辱我甚至用髒話罵我 但是再我離家後小孩都是我公公在照顧扶養 我承認我有錯 錯在我離家後認識一男 生下小孩 好不容易再今年協議離婚 離婚內容有關小孩事2女監護權與扶養權歸男方 但女方有探視權 另一子監戶權與扶養權歸女方 畢竟是我離家後生的 現在問題是長女她從小就常看我被她爸爸打又加上我離家後爺爺長跟她說我死了 變成孩子的個性很極端 現在她只要打電話給我 我沒接道就會認為我不愛她了 造成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建議你先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訴
先以 探視權的方式來行使 ;
如果對方依然惡意阻擋 , 再來聲請改定監護權
探視權的規定: 無監護權的ㄧ方有絕對的探視權 ,這是無法剝奪的 ,民法上規定血親不得放棄 ,因違反公序良俗的所有規定都無效.
探視權的行使:
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告知對方要讓你行使探視權 ,並且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前禁止的方式一意孤行 ,你將依法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訴 .
舉證的部分很簡單 ,只要你與他對話的錄音即可 ,至於存證信函的部分是寄到戶籍地最好 ,或是他的家人有人能接收能轉達亦可 ,存證信函的目的本來就是意思通知 ,甚至傳簡訊有時候也能當作意思通知的一種 ,當然 ,存證信函較有公信力.
探視權 的訴訟:如果對方依然不予理會 ,你可撰狀向法院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法院判決出探視子女的時間後 ,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會面交往權
不僅為父母的權利 , 且亦為子女子女之利益
而會面交往者 , 正是親子關係最後之保障
多少可以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招致之不幸
(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40號裁定)
監護權移轉部份~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之訴"~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雖說如此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被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只要法官認定裁定變更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會依法移轉.
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 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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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監護權問題
如果離婚,監護權怎麼判?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列十項:
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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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問題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育有一男一女,11歲及9歲,先生已離家出走,目前談及離婚情事,小孩扶養權歸女方,監護權歸祖父母,男方完全放棄,女方未要求男方的贍養費及小朋友的教育費,小孩需年滿20歲才可離開祖父母,請問法律有這樣規定嗎?媽媽是否有權要求將小孩帶離祖父母家,將小孩帶在身邊扶養及教育嗎?媽媽是公務人員,收入穩定.




妳好~ 一般小孩監護權是離婚之後.才有談論到的問題.
所以對妳所提出的問題疑點蠻多的.而且妳提到男方完全放棄.
照理來說.應該第一順位是母親.又怎會到祖父母身上.
我在想是不是妳把名稱攪錯.還是.....
因為妳所述不是很詳盡.所以不敢給妳下任何意見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扶養義務?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原則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親權)或義務(扶養)乃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然而當有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或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則由他方或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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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小孩監護權
我哥哥跟妻子離婚..育有一個4歲小孩監護權歸哥哥..哥哥因故入獄...在外欠下大筆債務...媽媽因為要償還哥哥的債務...大嫂當時跟媽媽說..她到底也是小孩的媽媽...這1.2年可以幫忙帶小孩(小孩也是送回她娘家)...所以我媽媽就把小孩送去她娘家了...之後卻變卦...說要小孩監護權...又說現在這種情況法官或社會局一定會判給她...現在小孩要不回來ㄌ...不過目前監護權還載我哥名下..大嫂本身也有很多債務..也被追債中..小孩也沒帶在身邊..我是小孩的姑姑...我也很愛這個孩子.從小看他長大.我可以用什麼方法帶回小孩ㄇ?...或者是..我可以變成小孩的監護人?..現在她娘家的人...似乎對於我們去探望小孩很反感...說要搶...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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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法官
請問有人曾打過監護權官司,是被彭南元法官審理的嗎?我想知道她通常是怎麼判定監護權的?
這個問題" 相信任誰都無法 給你肯定的答案。
任一位法官都有其不同的自由心證 ,對每一件個案案情,也有其個人的看法與解讀。
本案既然已經進入審理程序,你的9點敘述"相信也已向審判長[法官] 表明才對。




同上說明: 也只能等待審判長對本案的實際情狀,以他個人的自由心證,做出判決。
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仍得於收到判決書日起算,20天法定時效內 ,上訴二審法院。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 ,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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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求助!
請問 :小孩原與父母及祖母共同居住在大陸,因父親工作單位外調其他縣市,現今夫妻並未住在一起,父親為台灣人,母親為大陸人,小孩國籍也是台灣(且並未除戶),小孩從小就由祖母帶大(母親也同住在祖母處),今父母雙方協議離婚,母親要求監護權,所以想請教幾個問題:
1.小孩子今年即將讀小學,如果在台灣就讀(目前小孩與祖母已返台),且繼續與祖父母及男方兄弟共同生活,是否會影響父親在離婚協議時爭取孩子監護權的權利?
2.是否小孩一定要在大陸與父親共同生活,才有爭取監護權的機會?
3.如果男方兄弟想要領養此小孩,父親單方同意,是否就能領養?




未成年子監護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如無法行使只能由監護權一方行使。
民法1097條: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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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沒人管?監護權如何轉移??
我姪女目前監護權在我哥手上~他們夫妻已離婚
但那個哥哥到處欠了一屁股債,避不見面算是跑路和被法院通輯
對小孩沒有盡過一點作父親的責任包括金錢和親情
小孩一直丟再我爸媽那~請位我想扶養姪女
我可以拿到他的監護權嗎?我們可以告他父親遺棄進而拿到姪女的監護權嗎??重點是我懶地跟那種人周旋~有其他方法嗎??




**我姪女目前監護權在我哥手上~他們夫妻已離婚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86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權與義務,因為父母離婚,無法共同行使其權利與負擔其義務,才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的規定(民法 1055 條)。這是現實上的權宜措施。目前依本提問觀察,該夫妻協議監護權由父親任之,唯母親之法定親權仍在。
**但那個哥哥到處欠了一屁股債,避不見面算是跑路和被法院通輯 , 對小孩沒有盡過一點作父親的責任包括金錢和親情, 小孩一直丟再我爸媽那~
 由您所述,應盡到行使權利義務責任的父親,因為跑路未盡到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依法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回歸於母親。
** 請位我想扶養姪女,我可以拿到他的監護權嗎?
 依法而論母親有權主張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權責,即使是訴請法院依法裁定,也是會以交由母親監護為優先考慮。
** 我們可以告他父親遺棄進而拿到姪女的監護權嗎??重點是我懶地跟那種人周旋~有其他方法嗎??
 因為孩子尚有其同居住之親屬在照料中,刑事的遺棄罪是否成立,還是要看承審法官的自由心證與裁量權。您是可以提出您哥哥對未成年子女未盡到保護及教養的責任,請求依民法第 1055 條改定其監護權,但是監護權改定給誰則仍無法確定,原則上是會改定給母親,若母親有實質上無法或不宜監護之原因,才會依民法 1091 條規定另置監護人。此時是以將監護權指定由與未成年人同住之祖父母為第一優先,其次是未成年子女的兄姊。有祖父母在照顧中,似不易由您直接取得其監護權。
個人較建議是由孩子的母親依法取回其對孩子的監護權後,再依實際的狀況委由您們代為照護,並委託您代行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這方法較為直接且能達到實質效益。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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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問題一:離婚之單親家庭.子女監護權由女方監護.萬一母親過世之後..孩子監護權會歸誰?
問題二:未婚媽媽獨立扶養孩子.生父未認領.也無撫養過孩子.孩子從母姓也持監護權.母親過世後監護權會歸誰?
非常急迫嘹解.




問題一: 會歸父親.若父親無法行使,則依據民法第1094條(如下)之規定順位,直到確定為止.
問題二: 如果有可資鑑定之父親出現請求監護權,或是可由任何方式判定其生父身份者,當然就歸父親.若無法尋獲並確認其生父,仍是按照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順位,直到確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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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監護權與養育權?
請問:
1~養育權與監護權有何不同?
2~離婚後,有可能2方共有監護權嗎?
3~若只有一方獲得監護權,有何權利與規範?
4~若是一方因工作根本無法照顧小孩,卻又要爭奪小孩,該如何處理?




讓我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回覆您:
1. 監護權顧名思義,就是未成年兒女的監督及保護權,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必須發揮這種功能,以保障兒女能夠在妥善的照料下長大成人,那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獲得此權利義務的監護人,得與兒女在一起。
撫養權則是生父生母,在離婚後,共同應該對子女盡的一種義務,所以無論監護權落在何方,雙方都有義務撫養子女。撫養子女的經濟來源為所謂的"贍養費",法官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來判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應該支付多少贍養費給對方,已順利撫養小孩長大。
2. 既然離婚,則意旨雙方無婚姻關係,監護權只會判給一人。
3. 如1.所述,獲得監護的一方必須順利撫養小孩長大,在其間如果其未能扮演好監護人之角色,則另一生父或生母可以舉證,以提出監護權移轉之訴訟。
未獲得監護權之一方,則有小孩的探視權。
4. 如果您所指的那一方無法照顧小孩,在爭取監護權的時候,就必須要對法官舉證說明,讓法官定奪。
現行民法修訂後,對於監護權之決定已日趨公平,而不會有獨厚男性的情況了。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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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監護權
弟弟跟他老婆沒有結婚 , 但是他老婆今年11月才要滿18 ,小孩監護權他希望寫他~可以麻??
依民法規定: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9- 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解答:依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由此之反面解釋,由於你弟與其女朋友並無婚姻關係,故其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然而另依以上提及第 1065 條II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生母可以把非婚生子女報在自己的戶口,生母乃為當然的監護權人)
所以你弟(生父)若想要監護權則依第 1065 條須要先『認領』該非婚生子女。在經生父辦理認領後,依第 1069- 1 條準用第1055條你弟就可與生母依法對該非婚生子之權利(親權:監護權)行使或義務(扶養義務)之負擔,雙方書面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協議不成則再依同條後段規定為之。
意思就是你弟要先「認領」,再由生母與你弟雙方協議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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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相關問題
弟弟和弟妹已離婚,生一個孩子,監護權是弟弟 , 而弟弟對小孩無盡到照顧責任(不探視也不拿錢), 平時都是我媽媽和另一個弟弟在照顧(小孩的祖母和伯父) ;現在弟弟更想把孩子出養給別人 , 我媽媽已與孫子有深厚的感情捨不得出養 , 所以想向法院爭取孫子的監護權 , 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若可行!那麼所應備資料及詳細程序為何? 請好心的大大們幫幫我那心力交瘁的媽媽吧!先謝謝大家了!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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