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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護權轉移問題

男女雙方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女方為大陸配偶,女方將小孩放置在大陸交由女方父母照料,女方本人來台找工作,每天皆有打電話詢問小孩狀況,但女方長期都留置台灣 , 請問:
1.男方提出監護權轉移勝訴機會有多大?
2.如男女雙方所提之離婚協議書女方皆未做到,該如何提出要求女方?

你好~
1.男方提出監護權轉移勝訴機會有多大?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你可以以大陸配偶來台工作無法照顧小孩為由
申請監護權改判 機會蠻大的 不過要有穩定工作為優先

2.如男女雙方所提之離婚協議書女方皆未做到,該如何提出要求女方?
不知道她不履行約的部份是哪些~如: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內容,怎麼辦?
如果離婚當時,雙方已有針對小孩日後扶養費的問題,作出協議,一方願意給付他方每月多少子女 扶養費等等協議,那事後一方反悔,不願意履行協議書之內容的話,因為離婚協議書既然是在雙方自由意識下所簽立,協議書當事人雙方就必須受協議書內容之拘束。
因此現在對方若不履行協議書內容給付小孩生活費,那麼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可以以對方債務不履行為由,提出離婚協議書為證向法院提起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之訴訟或請求法院向對方發民事支付命令。
之後,在法院判准勝訴或取得民事支付命令,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即可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以獲取扶養費之債權清償。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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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權轉移 監護權到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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