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如何轉換???
我於10年前有段婚姻....當時是雙方協議離婚...監護權雙方共同擁有...(小孩目前9歲)這10年來男方從未養育過小孩...也未曾探視小孩...小孩從一出生就和我同住...因為我於明年要結婚了...今年的四月份已訂婚(目前懷孕七個月)....我想要回監護權....不知道要怎麼做..還有小孩如果要改現在先生的姓氏要如何根改....我現在無工作(之前是護士..有執照)預計明年生完小孩才會恢復上班....這樣我監護權拿回來機會有多大..我要怎麼做....想請懂這方面的大大幫幫我....說的越清楚越好.....感激不盡....
《個人淺見》要看妳要回監護權的目的是什麼?
(監護權轉移最快、最簡單的方式 , 就是妳跟前夫談妥之後, 約定時間, 雙方各攜必要證件 , 去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重新約定子女監護權給妳 ,就可以了 ~
※我辦過
既然妳都明確預定明年就要結婚了
那不如婚後請妳配偶 向法院申請收養妳的孩子
收養被核可之後 妳未來配偶就成了孩子養父(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妳們夫妻當然也就可約定讓孩子從養父姓
(也只有妳未來老公辦收養 小孩才可能跟他姓;
要不然 就算妳跟前夫約定 也沒有用
小孩不是跟妳姓 就是跟妳前夫姓啊
也不會是跟你未來的配偶姓!)
民法第 1078 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孩子的親權就從前夫(孩子生父)那裡 轉到養父這裡
孩子就變成是妳們夫妻(也就是孩子父母)共同監護了
這樣不是比較乾脆?
不辦收養的話
別忘了 即便孩子跟妳姓、以及監護權歸妳
前夫仍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孩子戶籍上父親欄仍是前夫姓名)
對那位九歲小朋友 前夫仍享一半親權
取回監護權之後 小事情是妳處理
(像是幫小孩遷戶口 這種事只要妳自己同意就好)
但是在將來遇重大事項時
就算前夫沒有監護權 有些事還是要他同意
像』收養』就是;
(我是單親媽 有交往中的對象
我也考慮婚後要讓配偶收養我的孩子的事
這問題我問過地方法院的人了 還問了兩個不同的地院
都說孩子被收養要生父同意
**我小孩是在七足歲以下
而且是歸我單獨監護的 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我喔
從孩子出生到現在五歲了 都跟我住 我在扶養
生父只固定來探視而已
法院的人說 一樣還是要生父同意!
我就問啦 萬一生父不同意怎麼辦?
法院的人就說 那到時再看狀況啊 看是怎麼不同意?...
真實問題沒出現時 對方好像也沒法給我確切答案嘛==)
所以說 若妳取回監護權的目的
是想把孩子讓妳未婚夫(未來的配偶)收養
原則上妳還是不能單獨同意
**我找了一些法條 妳參考看看: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建議找法律專業人士,不然就是找當地地方法院吧,反正收養認可是他們負責裁定的,問他們比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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