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和扶養權

和前夫已經離婚快ㄧ年~結婚不到一年他就外遇~ 當初前夫背叛婚姻選擇第三者~放棄婚姻小孩, 我和他也到了戶政事務所辦離婚~他也答應小孩給我, 但今天才發現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監護權只有扶養權, 這各監護權該怎麼辦? 扶養權現在是在我這邊~前夫沒有給過任何贍養費~ 小孩從出生到現在都是我們在照顧~我和我哥哥在扶養, 他們如果要求要看小孩我有權利不給他們看嗎? 因前夫他們家那邊沒有給過任何贍養費, 現在小孩跟父親性~我有權力可以更改為母姓嗎? 我們家的家境是屬於貧窮~前夫家境好康, 他們如果將來想把小孩帶走~那我該怎麼辦 ?監護權和扶養權有何不同?

妳好~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扶養義務?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原則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親權)或義務(扶養)乃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然而當有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或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則由他方或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以上這3種是離婚之後所要面對的子女問題!所以目前的妳先去戶證申請戶籍謄本.先攪清處小孩的監護權.是在哪方或者共同監護 .謄本上都會很清處寫明白小孩由誰監護.扶養義務.是夫妻雙方必須共同負擔.(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一直到小孩成年也就是滿20歲為止.而探視權~法律有規定有監護權一方不可剝奪它方探視小孩的權力.及所謂的親權.除非它方有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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