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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

要怎麼拿到小孩監護權?小孩是登紀在父親名下,但小孩一直都是母親在養 , 而父親也沒有付小孩的生活費給母親,所有小孩的支出都是由母親支出,但是小孩監護權一直都是父親,他沒有盡到法律上對小孩的義務,難道不能把小孩監護權給母親嗎?這樣母親和小孩不是很可憐嗎? 有人說只要養小孩三個月以上就可以把小孩的監護權拿回來!真的是這樣嗎?到底要怎麼樣才可以拿到小孩監護權?
ps.小孩監護權是最近才又轉移到父親名下,因為他不想付小孩生活費所以才轉移過去!但雖然過戶了!小孩卻還是由母親養!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其父親行使,但小孩一直都是母親在養,而父親也沒有付小孩的生活費給母親,所有小孩的支出都是由母親支出。他沒有盡到法律上對小孩的義務難道不能把小孩監護權給母親嗎?
夫妻離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妳前夫雖已取得孩子之監護權,但孩子卻長期與妳同住扶養,他從未關心過小孩及支付任何扶養費用,顯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因此妳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孩子之最佳利益為由,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改定之申請。
法官開庭審理時會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之情事,以孩子之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必要時會詢問孩子本身之意願,然後作出明智之判決。

以妳的情況,若經濟不是過於弱勢的話,孩子本身也一定會選擇跟妳,因此要如願爭回孩子之監護權,只在彈指之間,獲勝訴之機率非常高 ; 若仍有法律問題及需要幫助的地方,妳可以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那裏有提供法律諮詢及協助,其網址: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以上提供妳參考 ,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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