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爭取監護權?
去年初離婚了,監護權歸雙方,但前夫已交女友不照顧小孩,請問,可否爭監護權,又要求輔養費?
1.可以!
2.扶養費方面,無論監護權是哪一方 , 只要有能力.雙方都必需負擔小孩撫養費.
如有一期未照時間按時給付.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要求對方一次完全給付至成年的費用 ; 你是有權代孩子向對方請求教養費用的支付,因為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負擔是法律規定
民法第1084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5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
< 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
法院也會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
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
夫妻若真是無法再共同持續婚姻生活,
應該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的利益考量,
放下對於對方所有心中不滿,
耐著性子,好好協商有關離婚書裡的乾釐清事項。
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往後,監護與探視的責任條文。
如果,兩方協商無法達成共識,
就只好提訴家事法庭,
來請求法官裁定監護權與探視權。
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
必須提出,有益於子女的事項說明,以證明其能力。
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更勝於另一方。
通常看是否,對於子女生活給予無恐懼的生活,
這包括:你是否有穩定工作,有穩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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