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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不好意思小女有些問題想問各位大大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解答... 小女在90年的時候結婚 有2個女兒一個10歲一個6歲 因為長期被老公打 所以在 95年離家 離家是因為不想在被打 怕自己有一天會被打死 至於公公只會用難聽 的話羞辱我甚至用髒話罵我 但是再我離家後小孩都是我公公在照顧扶養 我承認我有錯 錯在我離家後認識一男 生下小孩 好不容易再今年協議離婚 離婚內容有關小孩事2女監護權與扶養權歸男方 但女方有探視權 另一子監戶權與扶養權歸女方 畢竟是我離家後生的 現在問題是長女她從小就常看我被她爸爸打又加上我離家後爺爺長跟她說我死了 變成孩子的個性很極端 現在她只要打電話給我 我沒接道就會認為我不愛她了 造成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建議你先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訴
先以 探視權的方式來行使 ;
如果對方依然惡意阻擋 , 再來聲請改定監護權
探視權的規定: 無監護權的ㄧ方有絕對的探視權 ,這是無法剝奪的 ,民法上規定血親不得放棄 ,因違反公序良俗的所有規定都無效.
探視權的行使:

你可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告知對方要讓你行使探視權 ,並且說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與方式,如果對方依照目前禁止的方式一意孤行 ,你將依法向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權之訴 .
舉證的部分很簡單 ,只要你與他對話的錄音即可 ,至於存證信函的部分是寄到戶籍地最好 ,或是他的家人有人能接收能轉達亦可 ,存證信函的目的本來就是意思通知 ,甚至傳簡訊有時候也能當作意思通知的一種 ,當然 ,存證信函較有公信力.

探視權 的訴訟:如果對方依然不予理會 ,你可撰狀向法院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法院判決出探視子女的時間後 ,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會面交往權
不僅為父母的權利 , 且亦為子女子女之利益
而會面交往者 , 正是親子關係最後之保障
多少可以彌補子女因父母離婚所招致之不幸
(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40號裁定)

監護權移轉部份~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之訴"~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雖說如此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被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只要法官認定裁定變更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即會依法移轉.

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 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希望能幫得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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