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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監護權?

若離婚後 , 女方非自願放棄監護權 , 是否可以再把監護權要回來? 須具備什麼條件?

 非自願放棄監護權?在離婚議書上非出自你的意願,是可以不必簽署該條款,或拒絕以兩願方式結婚的。
 現在你希望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唯有訴請法院依民法 1055條第三項改定了。
 但是,以目前法院對裁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考量依據,仍多以社工員的訪視報告及男女雙方所能提出來的證明為影響其自由心證之重要依據。請參考民法 :


第 1055- 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其中,有無正當穩定的工作,有無負債,是否能給予未成年子女維持正常生活與教育的適當環境與經濟能力,是最能直接經由所提出的工作及薪資證明資料,負債證明資料等具體證據直接判定的,所以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力量相對也較大。 

 其他方面,如民法 1055-1條所列各款,均是社工員在訪視調查中的重點,而社工員的專業判斷與自由心證,如何認定也受到受訪談者的影響,社工員所提出的調查報告,將直接影響法官對於監護權指定的判斷與心證,這也是不容置疑的,想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只有盡力依上述各款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目標盡力舉證了。

 至於說監護權是否要得回來,因為變數仍多,且裁量權在法官,這兒是沒有人能給你肯定答案的。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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