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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法官

請問有人曾打過監護權官司,是被彭南元法官審理的嗎?我想知道她通常是怎麼判定監護權的?

這個問題" 相信任誰都無法 給你肯定的答案。
任一位法官都有其不同的自由心證 ,對每一件個案案情,也有其個人的看法與解讀。
本案既然已經進入審理程序,你的9點敘述"相信也已向審判長[法官] 表明才對。

同上說明: 也只能等待審判長對本案的實際情狀,以他個人的自由心證,做出判決。
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仍得於收到判決書日起算,20天法定時效內 ,上訴二審法院。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 ,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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