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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小孩監護權

我哥哥跟妻子離婚..育有一個4歲小孩監護權歸哥哥..哥哥因故入獄...在外欠下大筆債務...媽媽因為要償還哥哥的債務...大嫂當時跟媽媽說..她到底也是小孩的媽媽...這1.2年可以幫忙帶小孩(小孩也是送回她娘家)...所以我媽媽就把小孩送去她娘家了...之後卻變卦...說要小孩監護權...又說現在這種情況法官或社會局一定會判給她...現在小孩要不回來ㄌ...不過目前監護權還載我哥名下..大嫂本身也有很多債務..也被追債中..小孩也沒帶在身邊..我是小孩的姑姑...我也很愛這個孩子.從小看他長大.我可以用什麼方法帶回小孩ㄇ?...或者是..我可以變成小孩的監護人?..現在她娘家的人...似乎對於我們去探望小孩很反感...說要搶...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 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 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 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 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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