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小孩監護權問題

我有一位女性朋友,育有一男一女,11歲及9歲,先生已離家出走,目前談及離婚情事,小孩扶養權歸女方,監護權歸祖父母,男方完全放棄,女方未要求男方的贍養費及小朋友的教育費,小孩需年滿20歲才可離開祖父母,請問法律有這樣規定嗎?媽媽是否有權要求將小孩帶離祖父母家,將小孩帶在身邊扶養及教育嗎?媽媽是公務人員,收入穩定.

妳好~ 一般小孩監護權是離婚之後.才有談論到的問題.
所以對妳所提出的問題疑點蠻多的.而且妳提到男方完全放棄.
照理來說.應該第一順位是母親.又怎會到祖父母身上.
我在想是不是妳把名稱攪錯.還是.....
因為妳所述不是很詳盡.所以不敢給妳下任何意見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扶養義務?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原則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親權)或義務(扶養)乃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然而當有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或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則由他方或有能力之一方負擔之。

何謂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監護權,監護權轉移.共同監護權,小孩監護權,監護權改定,監護權官司,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監護權到幾歲,離婚小孩監護權

arrow
arrow

    dulak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