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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無約定監護權”問題

請問: 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認領, 但當初沒約定監護權. 據了解監護權歸雙方行使, 但如果事後生父不知去向也無從聯絡,該如何將監護權回歸生母?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即準用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在未約定子女的監護權之情形下,監護權為生父生母共同行使。
找不到生父即無法經由生父母協議而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只能準用民法第 1055 條第一項後段未為協議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請求法院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生母。
請至法院訴訟輔導課購買民事聲請酌定監護人狀,以您(生母)為聲請人,生父為相對人,填寫相關個人資料。而聲請事項為: 

一、對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酌定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聲請事實及理由中說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未為協議及要提出該項聲請的原因。並提交戶籍謄本為證。 

填好後可請訴訟輔導課派員協助有無遺漏未需補正之處,而後至法院收件處送件後,即可等待法院通知,依程序處理。
以上說明請參酌^^

** 經生父認領的非婚生子女,是準用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並不表示生父母已視同結婚並要離婚,當然更無離婚和贍養費等問題,而孩子在生母撫育中更無刑法遺棄罪之適用。而孩子生母尚在,更無民法第一○九四條第二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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